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企业。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应当具备开采该矿产资源的资金实力,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略)万元的资金实力证明,证明日期需在公告期内。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网络报价方式,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挂牌起始价,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具体报价程序详见附件交易须知。
八、风险提示
1.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须承担相应的风险,采矿投资风险较大,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自行承担。竞买人不得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矿石品位、开采条件、政策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矿区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采矿权矿区的现状和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对岩石进行系统的取样分析,确定工业用途以后及充分了解采矿权现状、地质条件以及开采风险以后,在决定是否进行竞买。踏勘费用自理;公告期间如需了解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材料请到嫩江市自然资源局(略)室阅研。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日之前向嫩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说明。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采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3.本次出让的采矿权仅为该区块的采矿权,不包括为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以及构筑物的物权权利,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业、水利、环保、应急、电力、道路及开采竞得的矿山所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若因上述事项未能完成导致采矿权许可证不能办理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竞得人应自行承担风险。
4.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竞得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竞得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竞得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不负责协调。
5.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期满或出让的允许开采范围内资源储量提前开采完毕,采矿权自行终止。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所投入的设备等资产,由采矿权人自行处理。
6.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7.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林草、生态环境、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它费用。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公告期内对出让采矿权存有异议的,请于(略)年(略)月9日(略):(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略)
十一、其他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2.本次出让活动不受理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形式的报名。
3.出让人提供的出让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出让人及交易平台对出让采矿权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竞得人按照现场实际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如有误差,出让收益不作调整。
4.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5.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6.公告时间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变更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7.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嫩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时发布。
8.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1.交易须知 2.竞买申请书》。
本公告在嫩江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黑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相关项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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