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滁州市明光市桥头镇宝龙村邻里中心厂房租赁(二次)
|
项目编号
|
(略)HDWNA(略)
|
委托方
|
明光市桥头镇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交易监督部门
|
明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略)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略)年9月4日(略):(略)(略)年9月(略)日(略):(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略)年9月4日(略):(略)(略)年9月(略)日(略):(略)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滁州市明光市桥头镇宝龙村邻里中心厂房
|
第1-2 层,共2 层
|
框架
|
约(略)
|
3
|
2
|
0.5
|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标的其他情况:
水电情况:(略)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略)
空置/未清空情况:(略)
4.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厂房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厂房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室内电源线损坏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使用厂房不得改变厂房原有的结构,不得改建。
|
厂房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厂房的租赁用途为:(略)
2.承租人使用上述厂房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厂房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厂房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违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厂房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期内租金不递增,3年总租金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先支付后使用。
2.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履约保证金与总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承租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厂房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厂房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厂房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厂房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厂房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厂房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厂房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厂房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厂房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厂房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厂房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厂房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
技术咨询电话
|
(略)-(略)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