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住房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出租标的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物品;不准用于产生噪音、油烟、粉尘、污水排放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所不允许的相关经营行业项目。出租标的经营业态需符合房产土地性质、规划要求及设计用途,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出租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出租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并与出租方签订《现场勘查确认单》。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为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出租标的的现状、范围、面积,并认可承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后(略)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成出租标的的交接。出租标的按现状移交,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出租标的内原有设施设备的更换、维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出租标的内需更换的设施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置。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供水、供电、燃气、污水排放等进行扩容、增设、改造,必须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出租方将予以协助,相关费用和申请、审批、报备、施工等工作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承租方不能取得相关部门扩容、增设、改造等许可,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承租方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均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合同承租期限不得超过本次出租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届满日期,承租方负责转租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对转租标的的所有相关责任。 5、出租标的水、电表安装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出租标的的物业管理工作并承担出租标的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运维管理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7、租赁期内,承租方在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出租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标的启动装修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装修、装潢方案,并得到出租方的书面批准同意,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出租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出租标的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标的装修、装潢完成且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的装修保证金转为下一期房屋租金(不计息)。 8、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或新增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归于无效时,非破坏性可移动的、不影响出租标的正常使用的设施承租方可带走,其余部分归出租方无偿所有。 9、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安全、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房屋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略)、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内存放物品的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向任何第三方做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得以出租方名义签署任何文件,如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及后果均有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在本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归于无效时,承租方应在移交出租标的前自行清退租客或其他使用人,确保出租标的移交时权利义务清晰,不存在第三方对该出租标的主张权利,出租标的内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均可正常使用,确保返还的出租标的,出租方可以即时投入使用或转租他人,如出租标的返还后因未能清退租客或无法满足即时投入使用、转租而导致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租金不得由他方代交。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或提出延长租赁期限。如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出租标的后租期不足年承租方即要求提前解除本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须将免租期内已享受的租金按标的补交给出租方。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签约版)。 (略)、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