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和(略)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在线磋商(电子磋商)说明
4.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磋商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磋商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略)。
4.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磋商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磋商响应人抓紧时间办理。
4.3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4.4磋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后,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同时生成的电子备份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文件名后缀为bfbs)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略)
4.5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磋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以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磋商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则磋商无效。
5.其他事项:
5.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1.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如有)
5.1.2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如有)
5.1.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采监〔(略)〕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面向中小企业,无需进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报价价格进行扣除。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略)
5.1.4企业信用融资:(略)
5.2其他事项
(1)非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或发生变更且未及时更新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略)〕(略)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供应商注册或更新事项。政采云供应商注册指南具体见:(略)
(2)书面质疑受理地点:(略)
(3)供应商信用查询
1)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磋商响应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略)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