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水务集团(略)年度废旧物资处置
|
项目编号
|
(略)BFFCJ(略)
|
委托方
|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略)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安徽给排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批废旧物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水泵、阀门、管材、废旧水表、水质检测设备、办公设备等。标的类型、数量等具体情况详见《标的转让清单》(本公告上传附件3),《标的转让清单》内容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标的资产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对本次转让标的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同致信德评报字【(略)】第(略)号、同致信德评报字【(略)】第(略)号、同致信德评报字【(略)】第(略)号、同致信德评报字【(略)】第(略)号、同致信德评报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略).(略)万元(评估价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
|
(略).(略)万元(含税价)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略)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略)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转让条件
|
1.本次标的转让以标的转让清单所列资产范围为限,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委托方将在(略)年9月5日-(略)年9月(略)日中午(略)时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部分内容的现场踏勘报名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合肥水务集团(略)年废旧物资处置项目现场踏勘要求》《踏勘授权委托书》(本公告上传附件4、附件5);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参与委托方组织的踏勘,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标的现场踏勘方案:(略)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及资产转让价款开票结算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成交价款含税,税率暂定按(略)%计算,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意向受让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委托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3.受让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略)个日历天内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若受让方超过(略)个日历天内未处置完毕,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0.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完成时限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以委托方实际存放地点为准,受让方在经委托方同意后进入标的现场进行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委托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委托方安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至委托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问题由受让方承担。
5.标的处置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委托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影响委托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委托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6.标的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委托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卸、清运、残料处置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清运标的资产的过程中,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清运时不得破坏移交现场摆放的一切资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交付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对标的存在重量、体积、面积、材质等差异提出任何异议,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如出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略)%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考虑风险,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
8.标的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老化、旧损、破损或转让标的存在未拆解或因锈蚀、老化、破损导致难拆解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如出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略)%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项目标的中废旧水表因水表生产厂家、生产批次、生产工艺等不同,同种类型废旧水表可能存在差异,受让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略).标的存放地点较多且分散(包含合肥市、巢湖市、肥西县),受让方须自行考虑相关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等成本,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不得以处置成本高、人员不足等为理由延长标的移交时间或要求经济赔偿等。如出现延期,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0.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要求经济赔偿,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略)%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略).未经委托方允许,受让方不得私自进场工作。如出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略)%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废旧物资交接时间为委托方指定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交接时间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委托方有紧急时限需要,受让方须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产交接。
(略).委托方对本次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略).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卸、清运、残料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