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3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宝山乡天湖山蜂哥食品店(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略)
2.万安县家欣百货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略)
3.王华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