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实地了解标的物现状,提交报名申请即确认对该广告泊位地理位置以及外观、造型、规格等技术规范无任何异议。 4、承租广告泊位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的规定与要求。 5、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泊位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广告。 7、承租方擅自将租赁泊位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8、租金一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用,承租方在每年度届满前的一个月预交给出租方。 9、本次招租的所有标的物使用权除公共场地外均系户外广告泊位产权人基于自愿而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租。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付款到账后,即取得该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 (略)、本次招租广告泊位建有设施,经协商确认与评估折价后,可转让给继受该广告泊位的承租方,但承租方明确表示不接受的,出租方负责协调原承租方拆除原设施。 (略)、对本公告所附《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意向承租方提交报名申请即视同完全接受该合同条款,承租方不得以变更合同条款为由拖延或拒签使用权租赁合同。 (略)、承租方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符合本公告文件中的设置要求和技术指标,不得擅自变更。设施建造期(招商期)为1个月。 (略)、最终解释权为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