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将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和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支付,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每年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押金(略).(略)元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需付清相关费用,并由出租方对车位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满足前述条件的,出租方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方(押金不计算利息);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标的交接:(略) 5、承租车位的维修要求:(略) 6、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7、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略) 8、转租的要求:(略) 9、承租方不可改变、变更车位用途,如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拟将租赁车位用于出租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应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承租方应独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且即使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变更租赁车位用途,出租方无须为承租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略)、承租方应保证租赁车位符合物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略)、承租方应确保在承租前已为其车辆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并保证以上险种在承租期间内持续有效,凡因承租方未投保或未及时投保而产生的责任,出租方概不负责。(略)、承租方在使用车位前,应将车辆真实情况向物业登记备案。 (略)、税、费的负担:(略)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还租赁房屋,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及干净、整洁。 (略)、承租方声明:(略)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