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略)〕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略)〕(略)号)等相关法规,组织第三方开展沈阳地铁9号线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对该线进行科学、客观、严格、全面的评估。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略)〕3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略)〕(略)号)。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在符合评估所依据相关标准前提下,应按照以下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开展评估工作。
(1)第一阶段:(略)
沈阳地铁9号线一期工程是一条穿越浑河,加强浑南滨河片区与中心城区、沈阳西部商圈联系的一条“L”型轨道交通骨干线,线路北起自怒江公园站,经西江街、淮河街、兴华街、艳华街、腾飞二街下穿揽军路公铁桥后,沿细河路、大通湖街下穿浑河后转入浑南大道,止于建筑大学站,全部为地下线,线路全长(略).(略)km,设地下车站(略)座,设曹仲车辆段1座、相关主变电所,与既有地铁1号线共用OCC。于(略)年5月(略)日开通运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沈阳地铁9号线实际情况,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筹备工作计划、评估方案和对接方案,明确评估范围、评估工作要点、评估内容、评估流程。
根据制定的评估方案,针对线路特点遴选涵盖各专业领域的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专家团队,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筹备工作计划,完成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总体方案,明确评估条件、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工作原则、评估流程、时间安排等;基于运营情况及时开展现场评估,掌握评估进度并做好问题的统计、分析,选聘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专家组成评估组开展评估筹备和现场评估工作,专家应涵盖但不限于土建、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运营管理等领域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经验的权威专家。
通过与评估专家交流并结合评估依据文件要求,列出评估准备材料所对应的资料清单、评估所需资料清单、现场踏勘路线和场所需求清单等资料文件。
(2)第二阶段:(略)
被评估单位应对照评估依据要求,逐条对标进行自评自证,同时提供证明材料并形成正式报告。
此外,被评估单位还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略)〕(略)号)第三条要求,提供涵盖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运营总体情况、网络化运营情况、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发现的所有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运营险性事件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上一次安全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相关内容的正式材料。
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安全评估工作需要,梳理开展各部分内容评估时需要掌握的主要管理制度、文件、规程规制、台账记录等资料,并形成主要资料清单,逐项落实收集后反馈。
(3)第三阶段:(略)
在完成评估工作方案编制,以及评估资料准备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同意后,组织被评估单位、评估组等召开项目启动会议,介绍项目评估计划及评估方案,讨论优化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并明确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要求。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评估组专家分批次对被评估单位,以及相关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进行实地调查与抽检,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开展现场检查、技术交流和研讨,对照相应专业的评估内容及要求,对标对表完成评估工作,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建议。现场评估工作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略)〕(略)号)要求,分运营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专业开展。
(4)第四阶段:(略)
现场评估工作完成后,第三方评估机构系统梳理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全套评估资料,包括有关数据与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建议,以及现场图片、视频等,完成问题汇总分类,并根据现阶段沈阳地铁9号线运营管理实际,提出针对性的、近远期结合的系统风险管控对策、处置措施和整改建议。
分析工作完成后,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在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报送安全评估报告。
(5)第五阶段:(略)
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的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以及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所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被评估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对评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以上时间可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标的数量
《沈阳地铁9号线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及其相关附件一套;
(2)实施时间:
(略)年3月(略)日之前完成所有工作内容。
(3)实施地点:
沈阳市。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略)〕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略)〕(略)号)等文件要求,为项目开展而进行的所有调查、资料收集、评估、聘请专家等工作应满足采购人评审验收要求及后续管理工作;完成工作后,工作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及工作成果交付采购人,同时保证资料的保密性。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验收单位:(略)
(2)验收标准:(略)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略)
2)如果投标人交付的成果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需要更改,更改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略)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略)%的预付款,主要现场核查结束支付(略)%合同款,供应商提交沈阳地铁9号线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略)%的合同款;
2)每次付款前投标人向采购人出具足额发票、支付申请等材料。
(3)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投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4)其他
1)投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1.项目概况:
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有效管控重大风险隐患,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稳定,按照局年度工作部署,拟组织开展(略)年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2.招标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略)〕(略)号)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意旨进一步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增强运营安全意识,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3.工作依据及目标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以查阅资料、现场踏勘、实际添乘、座谈交流等形式,围绕风险隐患管控、设施设备维护、行车组织、保护区管理、防汛度汛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项检查。
★4.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实施的业务量,选派至少6名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组成服务小组,以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供应商应对服务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配合采购人工作。服务小组成员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等相关规定;人员相对固定、业务熟练、勤奋敬业、有团队协作精神、综合业务素质高。
供应商按照实施方案检查内容,组织轨道交通专家对检查内容开展培训、任务分工、落实检查;地铁运营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轨道交通管理处全程监督。
★5.提交检查成果
供应商应提交《(略)年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项检查报告》及相关附件,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好的措施及亮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6 其它要求
6.1 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服务业务;
6.2 独立完成服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已接受的任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
6.3 供应商需在开展工作前,向采购人提交正式的工作方案,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展工作;
6.4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制定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和记录情况;
6.5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含税),其他所有相关费用采购人均不再另行支付。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可加密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自备上网功能)或预留相关技术人员在自己公司解密电子文件,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0.5小时内(如遇系统故障或大型项目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 5、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