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略)〕5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略)〕(略)号)规定,我局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现启动沈阳地铁1、2、4、9、(略)号线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以《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略)〕5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略)〕(略)号)为支撑,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包括对项目的基本理解与背景把握、工作内容、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管理措施、质量和工作进度保证措施、保密方案、后期服务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等内容),对沈阳市已开通运营的地铁1、2、4、9、(略)号线组织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每条线路满意度调查不少于1次,每条线路完成调查问卷不少于(略)份),实地检查评价项目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线网的运营服务质量水平(涵盖线路车站、列车,人员、运营企业等),需聘请不少于(略)人组成的专家组到达评价现场(为体现聘请专家的代表性、同一城市或运营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并在研究分析相关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形成《(略)年度沈阳地铁服务质量评价报告》。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项服务
(1)评估问题整改落实:(略)
(2)相关制度文件完善协助:(略)
(3)行业专家咨询库建设:(略)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
2.《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略)〕5号);
3.《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略)〕(略)号)。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
本次沈阳地铁服务质量评价以《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略)〕5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略)〕(略)号)为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结合定量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服务质量,主要内容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等。采用对标技术,构建服务保障能力的加法评价模型,对沈阳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保障能力作出客观评价。
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的设置应能充分衡量车站服务能力、行车服务能力、客运设施服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服务管理水平,并根据乘客满意度判断轨道交通运营是否足够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支撑服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文件要求,搭建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化服务团队,为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供专业、持续的技术与咨询服务。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
(1)(略)年1月(略)日前完成年度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所有工作内容。
(2)提供自合同签订日起不少于1年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服务支撑工作。
2、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成果数量:
(1)《(略)年度沈阳地铁服务质量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纸质版(略)份,电子版1份。
(2)采购单位临时布置的专项任务(若干)。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本项目各项工作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略)〕5号)和《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略)〕(略)号)的相关要求。执行要求如下:
1.每条线路满意度调查不少于1次,每条线路完成调查问卷不少于(略)份,调查站点应不少于该线路站点总数的(略)%,并覆盖该线路换乘车站、常态化限流车站以及日均进站量最大车站等。调查时段应覆盖高峰和平峰运营时段。
2.服务保障能力评价不少于1次,车站样本量不应少于该线路站点总数的(略)%,并覆盖该线路换乘车站、常态化限流车站以及日均进站量最大车站等;列车样本量不应少于5列次。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略)
(2)如果成交供应商交付的成果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需要更改,更改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测算,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略)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略)%的预付款,主要现场核查结束支付(略)%合同款,项目完成提交服务质量评价报告验收合格后支付(略)%合同款;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评价报告验收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合同款;
(3)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足额发票、支付申请等材料。
3、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4、其他
(1)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可加密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自备上网功能)或预留相关技术人员在自己公司解密电子文件,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0.5小时内(如遇系统故障或大型项目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 5、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