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的一仅限用于办公,其余各标的均不得从事餐饮及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噪声扰民等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行业;各标的内均禁止使用明火,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标的一承租方还须注意的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方须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出租方相关校园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好校园秩序,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相关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2)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不得影响出租方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学生活动及生活秩序,避免产生噪音、污染等干扰,经营时间须服从出租方统一安排。 (3)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等在内的安保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受出租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需及时整改。租赁期内,承租方承担出租标的安全责任,出租标的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6、承租方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卫生、稳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文明守法经营。如承租人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7、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8、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改造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租期内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略)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承租方自《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接出租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略)、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交。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