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或本单位)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乙方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门前“三包”、垃圾清运、电梯维保、安全维护工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电梯维保、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公摊部分以物业管理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五)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略) (1)标的房屋外墙饰材、内部装修等以标的物现状移交,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2)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甲方和物业管理方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经营餐饮业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
(4)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
(5)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
(6)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7)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乙方可清空乙方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甲方将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甲方出具乙方离场通知单,物业管理方核实乙方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八)乙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九)乙方应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甲方意愿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经营期内,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标的房产中所有的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如乙方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装修和改造,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一)租赁期内,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水、电、燃气、消防等改造或整改要求,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改造或整改,并承担应由使用人承担的费用,若乙方拒绝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