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租赁项目 |
| 项目编号 | (略)ABB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略)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配套用房 | 第一层 | 砖混 | 约(略).(略) | 6 | (略).5 | 2.3 |
| 配套用房 | 第二层 | 钢结构 | 约(略).(略) |
| 停车场车位 | / | / | (略)个 |
|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本项目租赁标的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租赁标的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用途为停车场及汽修服务类。 2.其他承租要求:(略) 3.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必须符合设计用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第二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6%,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6%,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包括部分转租),承租人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承租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认定承租人构成转租,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委托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租赁关系,并收回该项目,承租人同时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略)%。如承租人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委托方项目,所造成的委托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委托方从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委托方向承租人依法追偿。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略).特别说明: (1)本项目成交后,承租人需立即按照城管下发的整改单中要求对现场违规搭建的钢架用房进行拆除并恢复原有车位,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项目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存在此类情况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承租人违章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3)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政府对该地块的征收使用,如遇政府征收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地块有相应安排,委托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需赔偿承租人提前解约损失。 (4)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复绿、看管,并务必向委托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复绿方案需书面报备委托方,标高不得高于路面,复绿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因未了解复绿政策等相关情况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或造成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略)日内,购买公众责任险(保额不低于(略)万元)及停车场财产险(保额不低于(略)万元),并将委托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本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需在每年保险到期前(略)日向委托方提交新的保险单复印件,如承租人未按约定购买或续保保险,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6)承租人负责处理停车场经营期间的所有投诉(含车主投诉、周边居民投诉等),应在接到投诉后(略)小时内响应并处理,处理结果需及时反馈投诉方及委托方;如因承租人未妥善处理投诉导致委托方被第三方索赔、产生负面报道或损害委托方声誉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3.代理机构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4.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略) |
| 项目登记 | 1.登录:(略)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开户行: 徽商银行滨湖支行 | 账号: (略) |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略)%,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委托方联系人、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 联系人:(略)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略)-(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