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本项目不支持和适用节能环保产品(财库【(略)】9号)、(财库【(略)】(略)号)、(财库【(略)】(略)号);支持中小微企业(财库【(略)】(略)号)、(苏财购【(略)】(略)号)、(工信部联企业【(略)】(略))等政策。
2.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为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详见附件)。
(1)如为大型企业参加响应的,须提供分包的声明等类似证明材料,至少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算金额的(略)%(其中预留给小微的必须满足预算金额的(略)%)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具体分包事项及预计分包金额占预算金额的份额。
(2)如为中型企业参加响应的,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且须预留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总比例不低于本项目预算总额的(略)%,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具体分包事项及预计分包金额占预算金额的份额。
(3)如为小微企业参加响应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要求,**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