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汨罗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一期)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1.1.6 | 付款方式 |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最终结算价以汨罗市政府审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中标价两者较低金额为准。 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略)%; 2、乙方产品上线试运行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略)%; 3、经政府相关审计单位确认最终金额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略)%; 4、乙方在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运维服务(略)个月,运维期结束后 (略)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略)%; 5、乙方在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略)%。 6、每次支付前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负违约责任。乙方对所开具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范围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1.3.2 | 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带“★”号的条款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为准)以来,至少具有1个不小于(略)万的信息系统建设或开发类项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签章页)。 3.信誉要求:(略)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其他要求:(略)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被招标人及其集团公司列入企业失信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略) 召开地点:(略)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略) |
形式:(略)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9.4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
1.(略).1 | 分包 | ?未经买方书面允许,禁止分包或转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略).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的内容; (2)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带“★”号的条款。 |
1.(略).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操作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技术规格书。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
1.(略).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离项≤5项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略) |
形式:(略)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略) |
形式:(略)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略) |
形式:(略)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若有); (2)与产品相关的许可证书等(若有); (3)现有类似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若有)。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税率为6%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略)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报价应包含供货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购买、安装、调试、线缆迁移、软件设计、测试、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和培训、备件及专用工具、运输、保险、6%的增值税及其它税费等各项费用。 (2)招标人将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选择性报价或者带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如有发生时,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4)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按不利于其投标价评审,降低其投标价格评价值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起(略)日历日内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略)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不要求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详见本章1.4.1款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时间要求 | 提供(略)年度财务报表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3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略)个月内)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本项目不适用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副本份数:(略) 2、平台提交电子版文件要求:(略) 3、其他要求: 4、投标文件装订方式建议采用胶装方式,提倡双面打印或印刷。 5、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须单独递交:(略)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4.1.1 | 密封包装 | 判断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的标准是而且仅仅是判断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被泄露。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略) 招标人地址:(略) 汨罗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一期)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投标文件 在(略)年9月(略)日上午(略)时(略)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略)年9月(略)日上午(略)时(略)分; |
4.2.2(A) | 纸质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汨罗市汨新大道市委党校办公楼2楼会议室。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5.2(4)(A)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略) (2)开标顺序:(略)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略) 公示期限:(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略).1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
(略).2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供货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方”和“卖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略).3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略).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略).5 | 异议提出与处理 | |
(略).5.1 | 提出异议期限 |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投标人应按上述规定提出异议,未按规定在相应阶段提出异议而在其他阶段提出异议的,视为异议无效,不予受理。 |
(略).5.2 | 提交异议书的要求 | 异议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3)相关请求及主张; (4)支持异议请求及主张的真实有效证据、证明材料,并应说明证据、证明材料的来源渠道。 (5)异议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6)异议必须实名制。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7)投标人递交异议书时,应签署《承诺书》(格式见本须知附件1),若拒绝签署的,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异议不予受理。 |
(略).5.3 | 异议的受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异议人不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客观、具体或真实,且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的。 (3)异议事项是以主观臆断或推论或猜测的内容作为证据或依据的。 (4)异议书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经补正后的异议书仍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5)异议事项已超过规定的异议受理期限的。 (6)对已经作出的回复和处理决定不服,但新提交的异议或主张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或证明的。 (7)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或举报程序的。 (8)异议事项已在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文件或开标或评标结果异议范围和时间内提出且招标人已予以回复,但异议人又在其它阶段异议范围和时间内再次提出的。 (9)属于失实异议和恶意异议的。 ((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 |
(略).5.4 | 异议的处理 | 招标人秉持严肃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对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判断。异议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或阻碍招标人异议处理工作。异议人应当对异议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实反映和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证据,不得以主观猜测臆断作为证明证据,不得进行失实异议和恶意异议。 |
(略).5.4.1 | 对招标文件异议的处理 |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异议人,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购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略).5.4.2 | 对开标异议的处理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略).5.4.3 | 对评标结果公示异议的处理 |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略)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 |
(略).5.5 | 失实、恶意异议的处理 | (1)失实异议是指异议人因对情况了解不明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异议,或者证据证明为主观臆断或主观推论或猜测的异议。 (2)恶意异议是指异议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异议所附证据、证明的主要内容经查证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异议。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进行失实异议投诉或恶意异议,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招标人有权驳回其异议,向行政监管部门通报其相关信息,并进行责任追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禁止参与招标人或者我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最多三年)、记不良行为等处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对招标人及投标单位等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还将提请行政监管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罚。 (4)若异议人提出多项异议内容,不论经查证后有几项异议内容成立,但凡有一项或多项举证不实的均按第(3)点的规定予以处罚。” |
(略).6 |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可能有的图样、图片等),如果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发现有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对其中内容不理解而未向招标人提出,由此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3)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九部委(略)年第(略)号令修订)。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或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