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建设期7年,不算租金以及租期,在建设期内,承租人需每年缴纳资助金(略)万元至出租人;租金每五年为一个递增周期,即第1-5年无递增,第6-(略)年在第5年基础上递增5%,第(略)-(略)年在第(略)年基础上递增5%,第(略)-(略)年在第(略)年基础上递增5%。 2.履约保证金(略)万元(待租期结束后,由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无息退还)。项目启动保证金(略)万元(待承租人工程动工之时无息退还)。该款项由鹿城区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代收代付。 3.该地块仅作工业用地使用,但不可用于污染性生产等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法律法规允许的使用经营,如因此而产生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二产地块需重新办理土地证,办理时间约需三至四个月,如土地地块位置不一致或不能办理土地证手续,双方可解除协议并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4.本次报名仅允许企业报名,报名需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章等相关报名材料,以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支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具的联系单。 5.承租人须按照要求开展建设,如因承租人原因在免租建设期内逾期完成建设或免租建设期届满,开工期及建设期的延期问题由出租人聘请第三方办理,聘请第三方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能产生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诺不以开工期、建设期问题无法解决为由主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如有违约,出租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且不作任何赔偿。承租人须符合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相关园区入驻条例及规定(亩均年税收(略)万元/亩等经济控制性指标)。入驻企业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制鞋及鞋革类企业不得入园,严格禁止各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 建设要求:(略) 6.承租人应于施工许可证领取后(略)个月内办理完成地块上新建厂房的竣工备案手续。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地块上已经建成厂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承租人还需向出租人支付(略)万元违约金,非承租人原因除外。 7.承租人须负责办理二产建设相关许可报批的所有手续,并承担办理二产建设过程中以及租赁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所产生的税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地块建设监理单位由出租人负责聘请,所需支出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厂房投资建设、办理建设手续及不动产证等相关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仅拥有租赁期内的使用权,产权归出租人所有,并由出租人负责保管,承租人无权将产权抵押或作其他资金借贷用途。 8.租赁期内厂房维护、装修、水电、人员、安全等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使用、建成厂房期间产生的水、电、房地产税等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拖欠根据法律规定义务人为出租人的费用超过3个月的,则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另外因承租人逾期支付导致出租人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的,该款项由承租人承担。合同解除后,地上建筑物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 9.在租赁期限内遇政府征收的,腾空费、过渡费、装修赔偿、停产停业费、按时腾空政府奖励等因存在实际经营而获得的赔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厂房、附属设施、水电设施等一切建筑物、构筑物被征收后获得的征收款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比例分配(具体按租赁协议规定执行)。 (略).租赁到期前,承租人不得对厂房进行肆意破坏或恶意拆除,否则出租人有权追究其责任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略).租赁期限届满后,地块上已建成的厂房、附属设施、水电设施等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消控室、变压器、装修等)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厂房内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等动产由承租人自行处置。 (略).租赁到期后,若再行出租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略).具体租赁事宜以租赁合同为执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