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眉山-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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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胜利镇名山路东段(略)号商服用途房地产和机器设备整体转让 |
标的名称 | 峨眉山市胜利镇名山路东段(略)号商服用途房地产和机器设备整体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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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略)SC(略)-2 | 转让底价 | 6,(略)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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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if !supportLists]1、[endif]本次转让标的包含两类,一是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名山路东段(略)号8幢1-2楼、9幢1楼、(略)幢1-3楼、 (略)幢1-2楼、(略)幢1楼、(略)幢1楼商服用途房地产,其中(略)幢1层约(略)㎡为转让方自用,成交以后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使用问题,其余房产均为闲置状态;二是机器设备,主要存放于仙芝竹尖园区和黑包山园区,包括半自动封切机、分茶机、热收缩机、茶叶理条机、袋泡茶包装机、烘干机、进口绿 茶生产线、微波杀青机、(略)KV 符峨电缆改造、(略)公里高压线路、造浪设备、疾驰竞赛滑梯(6道)、漩涡滑梯等。标的整体转让,具体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 [if !supportLists]2、[endif]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中的(略)幢1楼土地为他行抵押物,房产为转让方抵押物,因不动产中心房土一体政策,故该幢房产((略).(略)㎡)转让方至今无法办理过户,成交后该处房产存在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其余房产与土地均已过户,权属清晰。 (2)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交易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3)若标的所在地有政策限购的,受让方须具备在相应区域内的购买资格,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相关限购政策,如因自身购买条件不符合政策而导致标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违约金转让方不予退还。 [if !supportLists]3、[endif]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略):(略) [if !supportLists]4、[endif]查看标的联系人及电话:(略)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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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略)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交易机构收到交易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后出具交易凭证。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3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略)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成交次日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与转让方的约定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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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略)日内,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的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涉及标的的过户手续全部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协助。过户手续应于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略)日内完成。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移交标的实物和有关权证资料超过(略)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合同》,转让方收回标的并一次性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涉及水、电等需要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若存在有欠费、滞纳金、罚款等由转让方承担。 [if !supportLists]五、[endif]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独立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数量、现状等。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支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已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if !supportLists]六、[endif]其他事项详见附件《交易合同》(样本)。
七、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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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略)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略)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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