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佛山市顺杏聚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合法拥有出租标的的全部使用权。本项目成交后,由标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出租标的交付,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事宜。 2.承租方可在竞得项目后在顺德区内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指定实施承租主体,承租方应在成立全资子公司之日起3日内根据出租方安排就全资子公司承接承租方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事宜签署补充合同。 3.承租方须合同签署之日起(略)日内就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履约担保(详见租赁合同)。 4.承租方须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略)日内向出租方指定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对本协议以及承租方所提供担保文件的强制执行效力,承租方负责完成办理程序和承担所有费用,具体办理时间和流程以公证机构的要求为准。如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的,出租方在追索本协议项下承租方所欠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愿无条件放弃抗辩权。本条约定与租赁合同其他争议解决条款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本条约定。 5.承租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及履约担保义务等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6.出租标的租赁期为3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出租标的面积如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租金不做调整。承租方须自本项目成交(《签约通知书》出具之日)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原因导致逾期签订的,视同承租方放弃承租资格,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有权追究因承租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并重新组织新一轮招租。 7.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其中,出租方设置的监测设备设施和线路,承租方不得拆除)向承租方移交出租标的,出租方出具出租标的的移交清单(并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交给承租方,承租方丢失或毁损均应照价赔偿。 8.承租方在出租标的(视为)移交之日起至租赁期满期间的所有改造、维修和配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安装和改造相关事项,均由承租方负责完成和承担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具体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9.租赁期内,出租方因业务管理或安全管理需要,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实施,包括:(略) (略).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交易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版本,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