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精神,持续巩固禁渔成果,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禁渔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境内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自然水域继续禁渔的通知》《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长江流域禁捕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当面、电话、书面反映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略)年4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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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我县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境内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略)〕(略)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略)〕(略)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有关禁渔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全县范围内所有自然水域。
二、禁渔期
在禁渔区内持续执行全年禁渔,每年3月1日-6月(略)日全面禁钓。
三、禁捕物种
自然水域内所有渔业资源物种。
四、禁渔行为
(一)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二)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甘肃省天然水域禁用捕捞方法名录》规定的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
(三)严禁使用刺网、抛网、粘网、多钩钓具(2钩及以上)等《甘肃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
(四)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五)严禁收购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渔期内,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批,并抄送县公安机关。
六、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制度非法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略)
县市场监管局:(略)
八、其他事项
本通告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规定至(略)年(略)月(略)日。原《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成政告字〔(略)〕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