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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灵山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征收(自然资函〔(略)〕(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将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灵山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四至范围、面积
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灵山段)建设用地需征收灵山县灵城街道白木村、白水社区、谭礼村、棠梨社区,三海街道三海社区,佛子镇大芦村、桂山村、将加村、辣了村、睦象村、五一村、新村村,平山镇高塘村、汉垌村、贾村村、平坡村、山村村,石塘镇镇安村的集体土地6.(略)公顷(用地位置详见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灵山段)建设用地局部图)。
村委(社区)名称 |
面积(公顷) |
灵城街道白木村民委员会 |
0.(略) |
灵城街道白水社区居民委员会 |
0.(略) |
灵城街道谭礼村民委员会 |
0.(略) |
灵城街道棠梨社区居民委员会 |
0.(略) |
三海街道三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
0.(略) |
佛子镇大芦村民委员会 |
0.(略) |
佛子镇桂山村民委员会 |
0.(略) |
佛子镇将加村民委员会 |
0.(略) |
佛子镇辣了村民委员会 |
0.(略) |
佛子镇睦象村民委员会 |
0.(略) |
佛子镇五一村民委员会 |
0.(略) |
佛子镇新村村民委员会 |
0.(略) |
平山镇高塘村民委员会 |
1.(略) |
平山镇汉垌村民委员会 |
2.(略) |
平山镇贾村村民委员会 |
0.(略) |
平山镇平坡村民委员会 |
0.(略) |
平山镇山村村民委员会 |
1.(略) |
石塘镇镇安村民委员会 |
0.(略) |
二、土地用途
公用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略)〕1号)执行,其中本项目征收灵城街道白水社区、棠梨社区,三海街道三海社区土地按照灵山县第一区片的补偿标准执行;征收佛子镇大芦村、将加村、睦象村、五一村土地按照灵山县第二区片的补偿标准执行;征收灵城街道白木村、谭礼村,佛子镇桂山村、辣了村、新村村,平山镇高塘村、平坡村、山村村土地按照灵山县第三区片的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平山镇汉垌村、贾村村,石塘镇镇安村土地按照灵山县第四区片的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规〔(略)〕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期限为(略)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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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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