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尽调本次转让的煤炭产能指标的合法性、有效性,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产能指标管理部门的置换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甘交所集团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报名材料,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转让公告内容,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公告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递交报名材料。 3.受让方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煤炭产能指标交易合同》。 4.受让方在签订《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将全额交易价款(保证金转为等额的交易价款)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结算账户。 5.价款按三期划转(第一期(略)%、第二期(略)%、第三期(略)%): (1)第一期价款为本次指标交易价款总额的(略)%,甘交所集团在受让方收到指标合规性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第一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第二期价款为本次指标交易价款总额的(略)%,甘交所集团在受让方收到产能置换指标确认文件原件和合同总交易价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划转(略)%的交易价款。 (3)第三期价款为本次指标交易价款总额的(略)%,甘交所集团在受让方产能置换方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受让方收到产能置换指标确认文件和发票之日起(略)日后,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全额交易价款的(略)%)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重复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不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形。 7.产能指标的具体数量及折算比例以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8.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