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广元-青川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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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运集团青川有限公司所持川H(略)等2辆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整体报废处置 |
标的名称 | 四川广运集团青川有限公司所持川H(略)等2辆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整体报废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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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略)SC(略) | 转让底价 | 2.(略)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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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川H(略)、川H(略)大型普通客车使用年限已达(略)年(略)个月,川H(略)停置时间较长;两个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使用年限较长,车辆各线路、胶条、油管、水管、内饰老化严重,发动机怠速异常、发动机、变速箱漏油严重,发动机异响严重;车辆性能较差,年审困难。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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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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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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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略)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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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根据国务院第(略)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质的合法的企业法人。
二、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报名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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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交易标的停放于青川客运站,现场看车联系人:(略)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全面勘查、鉴定,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交纳保证金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特别提示(一):(略)
特别提示(二):(略)
三、交易标的仅用于报废处置,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他用。成交后,受让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回收,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必须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条例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成交后,受让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转受双方按车辆现状进行移交,车辆移交前的违章记录由原车主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滞纳金等)。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保管场地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移交后车辆权属归受让方所有,若出现违章、安全事故以及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五、本次转让车辆的运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由转让方承担。
六、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定生效次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车辆的转运,(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并取得注销证明),并交付转让方相关报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若因受让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或未按照公告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报废,亦或在交易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同时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办毕并交付相关报废手续且未发生任何违约及安全责任事故,经转让方确认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
八、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转让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其他内容详见《报废车辆处置明细表》《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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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略)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略)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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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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