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磋商邀请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江苏)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南京市秦淮区建设局 (采购人)委托,就 南京市秦淮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和磋商:
1.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略)
1.2 项目编号:(略)
1.3 采购项目预算:(略)
1.4 采购需求:南京市秦淮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详见采购需求。
1.5 服务周期:(略)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备注: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略)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2)响应人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审标准。本次采购所属行业为:(略)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截止磋商之日起前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2.5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略)
4.响应文件的递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略)
提交响应文件地址:(略)
响应文件份数:(略)
5.开启
开启时间:(略)
开启地点:(略)
6.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信息
6.1 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略)
6.2 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7.其他补充事宜
7.1 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考察。未考察现场或考察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
7.2 为减少供应商响应负担,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7.3 采购人邀请全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出席磋商会议;未按要求出席的,视为其同意磋商结果。
7.4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略)
8.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方式:(略)
8.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项目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