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规划利用条件
(一)项目出让权类型
本次拟供应自然资源资产涉及三大出让权能:(略)
1.水面养殖经营权
(1)水面养殖经营权是指在许可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水生动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2)范围涉及江湾水等国有水域(略).(略)亩。
(3)鱼种以水体天然的浮游植物与浮游动物为食,不得投喂人工饲料;禁止人为施肥来培育水体浮游生物饵料。
(4)养殖品种以滤食性鱼类(鲢、鳙)和荷包红鲤鱼养殖为主,可适当套养青鱼、黄颡鱼、鳜、鲫等其他鱼类及虾、蟹;禁止涉及禽畜的养殖。
(5)供应年限(略)年。
2.旅游开发经营权
(1)旅游观光经营权是指在相关区域内进行相关自然资源旅游项目管理和运营的权利。
(2)满足国家、省、市对水质、噪音以及环保等相关要求;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流内。
(3)配置水上游船,船体类型大小在总量前提下因项目适宜调配,可适当配置有动力和无动力的游轮、游艇、观光船等,游船经营业务范围可包含婚礼、会议、旅游观光、户外溯溪等。
(4)沿线结合村道设置户外骑行路线,依托高浓度的森林负氧离子与缓坡山地资源,对接运动爱好者,打造集山地户外运动、健身休闲、康养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全龄山地运动大本营。
(5)项目建设规模:(略)
(6)供应年限(略)年。
(7)因旅游开发经营权需要,需建设的港口、码头、游客中心、停车场及集中充电设施等配套项目,后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有建设用地予以保障。
3.取水权(自来水厂取水和纯净水取水)
(1)取水权的类型指直接从地表、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
(2)取水类型包括自来水厂取水和纯净水取水。
(3)取水规模:(略)
(4)供应年限(略)年。
(二)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要求
1.总体要求
(1)自然资源资产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自然资源资产使用需符合《婺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略)-(略)年)》的相关要求,不得降低婺源县部分水域水环境质量。
(3)自然资源资产需在设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用途范围。
(4)经营项目中涉及需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事项,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取得相关合法、合规性文件。
2.各分类自然资源资产开发要求
(1)水面养殖经营权
①水产养殖需设置生产档案,详细记录水面苗种投放、日常管理、水质调控、病害防治等信息。
②养殖尾水需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略)-(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等现行及将来出台的标准规定、仅限于水面有机生态养殖,禁止违规施用农药。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兽药、农药,所有渔兽药、农药包装废弃物须交由定点农资店回收处理,不能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③养殖需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合理养殖,放养规格及密度根据放养水域的初级生产力及鱼种规格来确定;当所设权能与灌溉、泄洪和蓄洪权能产生冲突时,需征求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意见,配合县水利局进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省、市有关环保要求。
(2)旅游开发经营权
水面旅游开发:
①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水系内。
②相关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试验及检验、服务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规范。
③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灾减灾方针,经营或主管单位应制定、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建立健全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雷电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机制,及时接收雷电预警信息,当本区域出现或预计即将出现雷电活动时,应停止运营,并实施人员转移。水上设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分类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④需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
⑤需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需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队伍,确保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⑥项目开发建设方案需报县文广旅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批复后按程序实施。
(3)取水权
对于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可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县水利局在不超过全县用水问题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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