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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京医药马鞍山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转让安徽省马鞍山市濮塘镇原医药门市部房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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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医药马鞍山有限公司所属2处低效不动产处置的批复》(宁新工【(略)】5号)。 (2)南京医药马鞍山有限公司《领导办公会会议纪要》((略)年第(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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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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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公告要求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由转让方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联系人联系,联系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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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濮塘镇原医药门市部,目前该处房产为空置状态。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权利性质为出让/其它,使用期限为(略)年5月8日至(略)年5月8日止,土地使用权面积:(略) (2)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交易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交易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本次转让标的为整体转让,不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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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评估(价格认证)核准(备案)单位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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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不得采取委托方式参与登记。 (5)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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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涉及的房产产权过户、相关税费的承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自行向马鞍山市相关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及各项规定,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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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略)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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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如经协议转让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交纳的保证金转抵交易价款,成交价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需另行补足; (2)进入公开竞价程序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转抵交易价款,成交价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需另行补足;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需另行赔偿: 协议转让的,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②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 竞价转让的,①竞买人作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购买的;③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④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履约的;⑤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⑦提供虚假资料的;⑧存在恶意报价行为的;⑨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⑩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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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受让方登记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在线调用的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登记,网络登记审核通过后,在登记期内将上述书面材料提交至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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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承诺:(略) (2)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现状、质量无异议; (3)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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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拍卖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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