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租方承诺
本招租方拟出租下列资产,根据本招租方所属监管地区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厦门市人民政
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略)
1、本次招租已按招租方所属监管地区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涉及需要进行内部公示的,已向本企业职工进行公示,听取了职工意见。
2、上述内容及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如有不实,我司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3、本招租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中心对意向承租人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仅作表面的核对,产权交易中
心基于意向承租人的保证将有关资料转达给招租方,招租方将自行对意向承租人的身份及其他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自
行进行评估和判断。
4、本招租方保证各意向承租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在信息公告发布后不撤回上述标的,否则将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支付合同期租金底价的
5%作为赔偿。
5、本次招租标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出租,本次招租行为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
本招租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信息及其他要求
标的基本情况:(略)
录。3、 意向方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足以承担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4、 意向方的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规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业务。
租金价款是否含有其他需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略)
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将不
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
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略)
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向意向竞租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
后方表示意向竞租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
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厦门产权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
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