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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心】湖北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新增充电桩项目充电桩设备CDZ-3标段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2025-09-08 湖北-武汉-硚口区
所在地区: 湖北-武汉-硚口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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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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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略)年新增充电桩项目充电桩设备CDZ-3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略)
1.招标条件
湖北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略)年新增充电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列入湖北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计划,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为湖北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充电桩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略)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略)
2.3其他:(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略)
6.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7.评标办法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www.hbggzyfwpt.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略)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湖北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与子期路交汇处湖北国展中心东塔(略)层
地址:
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略)号武汉城市广场写字楼(略)层
邮编:
(略)
邮编:
(略)
联系人:
喻先生
联系人:
冯先生
电话:
(略)-(略)
电话:
(略)-(略)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网址:
网址:
http:(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略)年(略)月(略)日
附录:(略)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资质最低要求

CDZ-1、CDZ-2、CDZ-3、CDZ-4

同时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为充电桩设备制造厂商。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略)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影响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中按给定的内容提供《制造商承诺函》。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务最低要求

CDZ-1

近3年((略)年、(略)年、(略)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略)万元人民币。

CDZ-2

近3年((略)年、(略)年、(略)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略)万元人民币。

CDZ-3、CDZ-4

近3年((略)年、(略)年、(略)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略)万元人民币。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略)

3、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所列数据应与上述证明材料中的数据相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5、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最低要求

CDZ-1、CDZ-2、CDZ-3、CDZ-4

投标人近3年至少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万元的充电设备供货业绩。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或业绩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4、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供货业绩,不予认可。

5、近3年以供货单等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近3年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最低要求

CDZ-1、CDZ-2、CDZ-3、CDZ-4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1

形式评审标准

多标段投标

投标人同时参加了多个标段投标的属于重大偏差。

2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3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函及投标一览表(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4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注:(略)

5

投标保证金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略)

(2)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

(3)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可简写)。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略)

(2)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栏目中上传的电子保函或保单载明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6

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

注:(略)

7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8

投标报价

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9

资格评审标准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提供了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提供了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略)

资质条件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为充电桩设备制造商。(3)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应附:(略)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中按给定的内容提供《制造商承诺函》。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影响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略)

业绩

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人近3年至少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万元的充电设备供货业绩。

2、投标人提供的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供货业绩,不予认可。

(4)近3年以供货单等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近3年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略)

信誉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2)投标人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4)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近三年”是指(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7)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略)

财务(适用于CDZ-1标段)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3年((略)年、(略)年、(略)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略)万元人民币;

(2)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财务(适用于CDZ-2标段)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3年((略)年、(略)年、(略)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略)万元人民币;

(2)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财务(适用于CDZ-3、CDZ-4标段)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3年((略)年、(略)年、(略)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略)万元人民币;

(2)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略)

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为代理商;

((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价格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超过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招标人发布的固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了修改

(略)

技术性能指标

投标人未填写技术规格和要求响应/偏离表或填写的性能指标低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的规定。

(略)

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2、投标人出现未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情况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备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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