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略)-(略)年度“两费”补贴发放工作即将开始,根据(略)年9月(略)日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我校“两费”补贴自(略)年供暖期起,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和物业管理费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略)〕1号)文件。
按照文件要求,配偶无业、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略)周岁)离异的单职工和配偶为现役军人职工,在按其行政职务(职级)或专业技术职称享受补贴面积标准内的“两费”补贴基础上,每年可额外领取(略)元的“两费”补贴资助;享受“两费”补贴的职工去世后,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不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在按职工去世时的补贴面积标准计发基础上,每年可额外领取(略)元的“两费”补贴资助。额外领取(略)元补贴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配偶无业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未能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证明原件(政府行政大厅可打印带有社保公章的近6个月缴费明细)。
二、丧偶的单职工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
三、离异的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年龄计算截至(略)年(略)月(略)日)单职工需提供离婚证、子女户口簿、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书。
四、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职工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工作单位证明和军人有效证件。
五、享受“两费”补贴的职工去世后,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不发放采暖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再婚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不发放采暖补贴的证明。
结婚证丢失可提供户口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于(略)年9月(略)日下班前交到后勤管理处总务科(机关楼(略));退休人员如涉及配偶去世,未曾向后勤管理处提交过材料的,则对照情况准备相应材料;往年提交过材料的,包含配偶无业职工、丧偶的单职工,均无需再次提交。(略)年9月(略)日上午8:(略)
备注:(略)
额外(略)元“两费”补贴发放采取本人自愿申报原则,即不申报不发放。未能按时提供材料者,额外(略)元“两费”补贴暂不发放,或酌情在下一批或下一年度发放。
两费发放全过程接受全校职工的监督,若对本人发放金额存在疑问可随时拨打电话查询。若对他人发放金额存在疑问可向学校纪检监督部门提交申请,由纪检监督部门审核全部发放流程和材料。
联系电话:(略)
后勤管理处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