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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5〕17号

2025-09-11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所在地区: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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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略)〕(略)号

大庆日升昌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6月(略)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运行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公司生产车间大门敞开,车间内有刺鼻气味(似氨味),车间内3个精制釜正在运行,精制釜温度表显示其内部温度约为(略)℃,循环水塔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装置(二级稀酸喷淋吸收装置)未运行、废气处理装置酸液循环泵未运行。经监测,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有污染物丙酮、氨、颗粒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王兵的身份;

2.(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陈燕英的身份等情况;

3.(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1#-4#反应釜内为空置状态;

4.(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略)#-(略)#精制反应釜内有正在降温的二甲基海因粗品;

5.(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正在降温的(略)#-(略)#精制反应釜温度表示数约为(略)℃;

6.(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正在降温的(略)#精制反应釜搅拌装置正在运行;

7.(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1#-4#反应釜分布情况;

8.(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5#-8#反应釜分布情况;

9.(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二级稀酸喷淋装置全貌图,检查时酸液循环泵未运行;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所有反应设备内均设有管线,将其生产时产生的废气导至废气收集主管线;且(略)#-(略)#精制反应釜与废气收集主管线间为通路状态;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委托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公司办公室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公司办公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王兵与你公司的劳动关系情况以及生产期间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各反应釜分布情况;

(略).(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英已通过安全岗位培训;

(略).(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经理王兵、车间主任张伟尧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采样取证登记单1份,证明现场委托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采样、检测;

(略).(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硫酸、硫代硫酸钠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两级稀酸喷淋吸收装置所使用的稀酸购买情况;

(略).(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反应工段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略)年6月(略)日我局对其检查期间你公司的生产情况;

(略).(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庆环监字((略))第(略)号)、大庆市龙凤区环保局批复(于(略)年9月7日批复)、大庆市龙凤区环保局批复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验[(略)](略)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产(略)吨/年二甲基海因工程项目已取得环保手续;

(略).(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略)年9月(略)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及你公司DA(略)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限值;

(略).(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王兵与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济承受度为小型;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刘昕、朱成龙、庄凯身份和资格;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获取的监测报告(中检(QW)字(略)第(略)-(略)号)1份,证明(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二级喷淋吸收塔排放口(DA(略))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略).9mg/m3、氨(氨气)浓度5.(略)mg/m3、丙酮浓度3.(略)mg/m3;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公司办公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王兵对(略)年6月(略)日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无异议;

(略).(略)年7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该公司办公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车间主任张伟尧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情况以及生产期间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略).(略)年7月(略)日,该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车间主任张伟尧的身份;

(略).(略)年8月(略)日,该公司提供司法鉴定专家意见委托书(编号:(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处罚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贰佰元整(¥(略)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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