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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5〕18号

2025-09-11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所在地区: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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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略)〕(略)号

当事人名称:(略)

负责人:(略)

住  址:(略)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正在进行将粉煤灰装料至罐车内,上料机上料口、上料管与罐车连接处均未采取密闭措施,也未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上料过程中有大量扬尘产生,上料机周围地面有大量粉煤灰散落,上料机料斗内以及上料机西侧3米处的露天存放未采取苫盖措施的物料共约(略)立方米。孙玉勇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略)年7月(略)日,潘婷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贮存点负责人孙玉勇委托潘婷配合我局调查的情况;

2.(略)年7月(略)日,潘婷提供潘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孙玉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贮存点负责人以及贮存点业务员的身份;

3.(略)年7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你贮存点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贮存点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4.(略)年7月(略)日,潘婷提供库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贮存点库房为租赁的情况;

5.(略)年7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视频证据1份、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贮存点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以及现场产生扬尘的情况;

6.(略)年7月(略)日,潘婷提供粉煤灰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贮存点所有人孙玉勇购买时间以及购买量的情况;

7.(略)年7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红岗生态环境局(略)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潘婷就孙玉勇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8.(略)年7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孙玉勇改正态度积极的情况;

9.(略)年7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李世龙、符鑫宇的身份和资格。

孙玉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略)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略)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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