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略))粤(略)执保(略)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略))惠仲案字第 (略)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拟对被执行人肖映兰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霞涌霞光二路(略)号华浩海悦湾8栋(略)层(略)号房[产权证号(证明号):(略)
1.本案已查封并拟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本院将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证照。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处分该房产,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存在具备合法原因而占有、使用上述房产的人员,应在公告张贴之日(即(略)年 月 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报。申报租赁的,应附上租赁合同、租金起始日期支付凭证、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无合法理由占有;
3.占有、使用上述房产的人员,应在本公告张贴之日配合勘验、评估工作,如当日未能配合的,应在公告张贴之日起的3日内联系本院配合勘验、评估工作。逾期未配合的,本院将对上述房产采取强制破锁评估措施,强制破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不利后果由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承担;
4.责令上述不动产内无合法理由占有、使用人公告张贴之日起(略)日内自行迁出,在不破坏水电气线路、墙体等房产附着物的前提下,自行清理未被法院查封的可移动物品及个人物品;
5.被执行人及居住在上述房产内的人员既未向本院报告占有使用情况,又未自行搬离上述房产的,本院将强制换锁、搬迁,房屋室内财产将一同评估拍卖,处置过程中造成房屋价值贬损的后果由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承担;
6.任何人有阻扰、妨碍执行工作的,或采取对该房屋及室内装修进行破坏、损毁、污划等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现状的行为,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及司法拘留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惠州市正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次拍卖唯一被选定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本院未委托或者指定其他任何第三方中介公司及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谨防受骗;
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上述财产的处置参考价,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公告张贴之日起的(略)日内提交议价结果,并到庭笔录确认,双方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的,本院依法采取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若发现有任何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来电来信如实举报或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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