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略)〕(略)号来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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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海全,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手机号码(略)于(略)年7月7日向其发送的关于申请人举报亿客隆超市(灌溪店)的线索不予立案的短信告知,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7月(略)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8月(略)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8月(略)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略)
申请人称:(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可能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主张,申请人与案件的处置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按照法规规定也应当(略)+(略)+5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而被申请人于(略)年7月7日告知处置结果,其累计三十六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置结果,明显超过法定告知期限。
被申请人称:(略)
经核查发现,涉案商品的产品类型为生产厂家标注,被举报人能说明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供生产商的供货资质以及涉案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而且该检验报告亦明确显示涉案产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合格。另外,经被举报人问询,生产厂商回复“烤是酱板鸭生产环节去水烘干过程,并非烤制,此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事实不成立。
二、被申请人已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正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积极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随后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电子短信的方式将本案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的义务,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略)
常德市于(略)年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市本级和武陵区、鼎城区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由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或者收到辖区内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分别移交支队派驻执法大队汇总、分析、核查、转办。
本机关认为:(略)
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