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行动,遏制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发生,现将以下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时 间:(略)
地 点:(略)
当事人:(略)
(略)年8月5日,当事人郑某某在兰溪市赤溪街道朱犁村店铺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略))的处罚。
2.燃气用户倒卧燃气气瓶
时 间:(略)
地 点:(略)
当事人:(略)
(略)年6月(略)日,当事人应某某在兰溪市云山街道黄龙洞村店铺中倒卧燃气气瓶。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略))的处罚。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时 间:(略)
地 点:(略)
当事人:(略)
(略)年(略)月(略)日,当事人叶某某在兰溪市梅江镇墩南路与望岩路交叉口店铺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略))的处罚。
4.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时 间:(略)
地 点:(略)
当事人:(略)
(略)年4月(略)日,兰溪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燃气设施设备安全巡查,未按期完成问题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略))的处罚。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时 间:(略)
地 点:(略)
当事人:(略)
(略)年1月9日,当事人在自营餐饮店混合使用瓶装液化气和植物油燃料。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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