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芙蓉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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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5台报废专项作业车辆招选回收机构 | 项目编号 | N(略)CL(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延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标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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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略).(略) | |||||||||||||||||||||||||||||||||
评估基准日 | (略)-(略)-(略) | ||||||||||||||||||||||||||||||||||
评估机构 | 湖南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转让底价(元) | (略).(略)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现委托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湖南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略)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其他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特别告知 | 1、转让标的为5台报废专项作业车辆,均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2、转让标的为5台报废专项作业车辆。该车辆无牌照、闲置多年,无法正常启动、整车锈蚀严重,已达到报废标准。标的以展示时的品质现状进行公开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在车辆展示期间现场查看车况,自行了解车辆性能、质量、权属等信息。 3、转让标的以意向受让方所视标的现状及委托人交付的实物为准。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公告内容和知悉标的现状,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湖南联交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责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报废车辆的特性,湖南联交所不对公示内容之外的标的的显性和隐性瑕疵承担未完全披露的瑕疵担保责任。 5、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湖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交易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竞买人应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出示资质原件)。在湖南联交所核验过原件的证件有效期内且证载信息无变更的可不再出示原件。 | |
标的交割 | 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受让方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展示地点将车辆移交给受让方。湖南联交所不负责车辆交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交易要求:(略)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e交易网站(www.ejy(略).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略)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5、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6、受让方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按系统提示付清)。 7、受让方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成交价的3.2%,按系统提示付清)。 8、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成交确认文件(《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略)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9、本次车辆转让,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车辆,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2、受让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特种作业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 3、受让方须在车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湖南联交所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单》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接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报废工作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拆解等费用)。 5、车辆成交前发生的违章由转让方在车辆移交前负责消除。 6、受让方须在所有车辆报废工作完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联交所提供车辆回收及注销证明。如因委托方原因,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委托方出具情况说明后,仅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湖南联交所自收到该证明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无息退还报废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