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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 区档案馆(史志研究室)(以下称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领导和主持全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部分工作。必要时,馆长可委托副馆长代行有关职权。
2. 各科(室)(以下称科室)由科长(主任)(以下称科长)领导和主持工作,副科长(副主任)(以下称副科长)协助科长负责部分工作。
3.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完成馆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重要问题的决策时,应注意调查研究,联系实际,通过各种形式,集思广益,重要问题注意听取基层单位和馆内干部职工的意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4. 各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凡政策已明确的应及时办理,凡需集体讨论的一般应在请示送达之日起3天内(节假日除外,下同)提交科室讨论,并将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分管领导审定;凡政策不够明确的,由科室负责人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业务部门有明确答复的,按答复意见办理;上级业务部门3天内没有明确答复的,应在3天内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认为应提交馆班子成员会议或馆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按会议制度执行。
5. 各科室对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由办公室请示馆领导后交主办科室处理,主办科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协办科室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馆领导审定。内容不属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在接到材料的当日或次日交办公室转有关职能科室,工作内容属于紧急或有明确规定期限的,要立即予以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呈报单位说明原因,反馈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应在接到办文通知后及时讨论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如需提请馆班子成员会议讨论的工作内容,应在科室讨论后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有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有关馆领导和纪检组联系领导。
职能科室确需延期讨论的内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6. 馆领导因公(私)离开南湖区或因病等原因不能上班,时间超过2天的,必须交代有关急需办理的事项;超过一个月的,必须移交有关工作。
7. 对馆班子成员会议、馆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在会议结束的当天或次日传达到有关科室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其他问题的,应在一周内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各科室对馆班子成员会议和馆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馆领导的批示、指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属于连续性较强或工作量较大及重大、重要的事项,可适当延长,但应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8. 需要改变已决定的事项,必须提请馆长审定后再次提交有关会议复议决策。
9. 馆领导收到职能科室呈报的请示、审批表等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认为需要补充或作较大调整的,应及时向呈报科室明确要求。
科室呈报的请示、审批表的内容重大、涉及分管以外科室职能以及应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在一周内建议列为下次馆班子成员会议的议题,特别紧急事项可由馆长临时召集馆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策。
(略). 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以馆公文形式向上级请示或向下布置的,由承办科室在5天内拟出文稿,交办公室审核后,送馆领导签发。
(略). 有关会议安排分别按会议制度规定执行。由馆领导主持召开的全馆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涉及业务科室可列席会议。
(略). 有关部门和外单位来馆联系工作,要介绍交流情况的,需要提交介绍信或函件,由对应科室负责介绍和安排活动日程。需要安排食宿的,由职能科室向馆领导汇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有关接待标准规定执行。
(略). 凡属上级部门转来并有领导批示的信件,送馆领导阅示,涉及党风廉政和干部工作的,由分管领导处理;一般信访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转送有关科室负责办理。上级领导指示和本馆领导签署的文件,建立跟踪联系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略). 本馆公文一律由办公室文书签收拆封,分别登记、送领导阅示,交各职能科室办理。对一时不能办妥的文件,应说明情况,并告知来文单位。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交文书保管,年终按规定归档保存。
(略).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