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如供应商拟任的项目经理以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参与投标的,须提供电子注册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文件规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及近六个月((略)年3月至(略)年8月)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凭证(高校设计院或军队的事业编制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组织或编制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员编制核准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加盖社保公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须提供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须提供承诺书以及网站查询截图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书格式自拟,截图须体现查询时间,查询有效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三、获取采购文件1.本项目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其他媒体转载无效),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请及时关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略)
3.本项目组织集中勘察及答疑,供应商代表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签到时间:(略)
现场集中考察后组织答疑:
(1)供应商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察、答疑。
(2)供应商请务必对现场情况进行仔细认真地查看,在随后参与采购活动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未考察或考察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加盖电子公章)。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加盖电子公章)。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以上网站查询截图,截图须体现查询时间,查询有效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5)资格审查时,若供应商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6)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略)〕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略)〕(略)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略)〕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时由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略)
6.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略)
(http:(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