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急电源维修及维保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略)
1.2项目名称:(略)
1.3 项目内容:(略)
1.4 项目预算:(略)
1.5 服务期限:(略)
1.6 本项目是否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略)
1.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略)
1.8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略)
1.9 采购类型:(略)
1.(略)项目经费:(略)
1.(略) 所属行业:(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或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磋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2.2 参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成交标准。
2.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略)
2.4本章2.1第(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时间:(略)
3.2 地点:(略)
3.3.方式:(略)
3.4技术服务费:(略)
3.5 供应商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人:(略)
(2)联系电话:(略)
(3)联系邮箱:(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提交开始时间:(略)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
4.2 地点:(略)
4.3 响应文件份数:(略)
4.4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要求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照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五、响应文件开启
5.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始评审时间:(略)
5.2 地点:(略)
5.3 评审方式:(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在法定媒体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 供应商采购活动信用承诺制:
(1)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有关规定,本章2.1条、2.7条所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提供信用承诺函的,即可不再提供本章2.1条、2.7条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函而未提供本章2.1条、2.7条所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所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3)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7.2集中考察或答疑 :(略)
7.3公告媒体:(略)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 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8.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8.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