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攀枝花-东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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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批废旧资产处置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批废旧资产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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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略)SC(略) | 转让底价 | 1,(略) 元/吨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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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本次转让的标的为一批废旧资产,目前堆放在东区物资大楼。 ? ? ? ?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略):(略)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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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略)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是否涉及预付款 | 是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转、受双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 ? ? ??二、交易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因本次转让标的为称重据实结算,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略) 2.受让方进场后,标的物按成交单价称重计算交易金额,当已移交的标的物的金额等于3万元时,受让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支付预付款3万元,以此类推,直至标的物全部搬运完毕。 三、待标的物全部搬运完毕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凭转、受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称重数量及交易价款为计算标准收取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超出部分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四、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待受让方完成拆卸、装卸、运输、称重、现场清扫等现场作业且无安全、环保、治安、交通等事故(事件),转受双方无争议后(略)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 五、受让方违反上述一、二、四条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预付款(若有)不予退还,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0.(略)万元及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0.(略)万元后,若有余额,则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受让方给转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让方亦不予退还。 ? ? ? ?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时需缴纳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 ? ? ?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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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二、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需自行对标的物进行拆卸和搬运。受让方在拆卸、受让、搬运过程中应根据转让标的相关行业要求,如需报相关部门审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若受让方自身不具备与标的物相关的拆卸、受让、搬运等资质的,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拆卸、受让、搬运等,并承担全部费用。 三、受让方进场施工前,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与标的物相关的拆卸、受让、搬运等与转让标的所涉行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受让方自身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均可),无法提供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本次转让标的系废旧物资,不具备原物资使用性能。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标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功能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必须合法、合理、谨慎进行处置,不得用于原生产用途;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使用的废旧材料不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五、转让方已对标的状况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需满足相关部门对消防、环境、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在施工场地中发生的一切与消防、环境、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所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七、受让方不得采取爆破拆卸方式作业,必须遵守转让方现场管理规定。拆卸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抑尘、降尘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八、若涉及国家相关安全法规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组织施工,并严格遵守拆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受让方为拆卸施工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并承担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在拆卸过程中对相邻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受让方应在标的物完成交接次日起(略)日内,完成全部资产的拆卸、装卸、运输、清场等工作,使标的物所涉土地达到净地标准(净地是指拆卸地面现有的房屋建筑物并清理完建筑拉圾,使土地处于平整状态,建渣清理干净,建渣弃置场地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以“吨”为计量单位进行称重和计价,最终成交金额为成交单价×实际称重数量(净重)。对于本次处置标的计量方式,以转让方指定的秤重设备计量为准。若本次交易标的称重发生费用,称重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对称重方式有异议,可要求国家的计量机构进行裁定,相关费用由有过错方承担,若均无过错,由提出方承担。 十二、成交后,受让方在标的物移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卸、装卸、搬迁、建渣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等,以及给转让方或任意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等。同时要保证转让方其它的建筑物等不能受到损坏,在拆卸、运输及清场工作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十三、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并按照约定事项执行。 十四、移交时,受让方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将转让标的在转让方指定的秤重设备进行称重并签字确认《称重重量确认书》, 签字确认的《称重重量确认书》作为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附件一并交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攀枝花分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重量确认书》对价款进行结算。 十五、受让方支付完首期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搬运,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日内完成交易标的搬运等清场工作。 十六、本次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七、本次转让的挂牌价为含税价,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按成交额向受让方出具发票。 十八、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等。 ? ? ? ? ?十九、转让方看货联系人:(略)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待标的物全部拆卸和搬运完毕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凭转、受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称重数量及交易价款为计算标准收取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超出部分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方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8.《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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