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经查,当事人于(略)年3月(略)日核准成立,(略)年(略)月(略)日变更住所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香街(略)号3号楼6层(略)-(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市场主体(略)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在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的记录,本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市场主体(略)年度报告,未对列入异常及异常公示提出异议,未按询问通知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未对公告送达方式提出异议。另查:(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检察建议书,证明案件来源和管辖权;
2.调查文书及送达材料、列入异常信息和年报信息截图、税务协查等证据材料,证明采取的调查措施和当事人配合情况。(略)年(略)月(略)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郑高新市监罚告〔(略)〕(略)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 行条例((略)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 1月1日至6月(略)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 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