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略)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略)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承诺书等) 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注:(略) 2、信用记录查询 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略)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则须提供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