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虎鼎机械有限公司年产专用机械设备(制砖机)(略)台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建设地点:(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福建曦耀制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闲置厂房(1幢),租赁建筑面积约(略).(略)m2,拟作为迁扩建生产场所。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废气污染源为焊接单元产生的焊接烟尘(颗粒物);预处理单元产生的打磨废气(颗粒物);涂装单元中调漆、喷漆、晾干产生的涂装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焊接烟尘、打磨废气、涂装废气(颗粒物)有组织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涂装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夜间不生产,在采取车间隔声及减振措施后,东侧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4类标准,其余三侧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车间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金属边角料、焊渣、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焊接烟尘、袋式除尘器收集的打磨烟尘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边角料、废水性切削液、废漆渣、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弃抹布及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位于生产车间内西南侧,使用建筑面积约(略)m2),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边角料、废水性切削液、废漆渣、水帘柜废水、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弃抹布和破损、变形原料空桶,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定期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