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提供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略) (4)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若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可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磋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磋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 6.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即要求承接服务的供应商必须为中小企业。 (1)本项目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略) (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中的格式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略)](略)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声明函中应填写所有服务商的相关信息。 (3)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