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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梅花路265号、275号商铺(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2025-09-12 广东-珠海-香洲区
所在地区: 广东-珠海-香洲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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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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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梅花路(略)号、(略)号商铺(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略))粤(略)执(略)号

一、执行依据、执行法院

执行依据:(略)

执行法院:(略)

二、房产概况及拍卖标的

房产座落:(略)

登记建筑面积为:(略)

登记产权人及房产权证号:(略)

珠海市铭豪居房产有限公司所有(略)%份额,不动产权证书号:(略)

登记详情参见附件

现产权人取得产权登记的计税价格:(略)

当前占用使用情况:(略)

拍卖标的:(略)

三、本场拍卖的网络平台及拍卖时间

网络平台:(略)

网 址:(略)

拍卖时间:(略)

认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对拍卖房产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在开拍前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及时通知周书记员,联系电话:(略)

四、拍卖主要条件

(一)竞买人条件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拍卖房产:

1.本院;

2.本院司法辅拍机构;

3.第1至2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4.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

(二)拍卖税费负担

本次拍卖各付各税,买受人应在收到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基于本次拍卖交易产权过户形成的税费,由原产权人、买受人依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买受人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以税务部门确定为准,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原产权人应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垫付后凭相关单据到本院支取。

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房产水、电、气户名变更手续,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等欠费均由原产权人承担或相关主体通过诉讼自行解决。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单位咨询确认。与拍卖房产相关的户口迁移事宜,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三)起拍价、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

经评估机构评估,本院确定本次拍卖的标的:(略)

(四)保证金

参加本次拍卖需要依据网络平台指示交纳保证金为人民币(略).4元。

(五)优先购买权人

目前已知对本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的0人。

本标的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本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拍卖余款的交纳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自动充抵价款。拍卖余款,竞买人应在(略)年(略)月(略)日前汇入本院如下账号:(略)

买受人交清余款后,应及时与周书记员联系,联系电话:(略)

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裁定重新拍卖。

买受人悔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七)成交裁定

确认买受人按期交清拍卖余款,经本院审核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且无撤销拍卖事由的,本院将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拍卖房产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买受人自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

本院按拍卖房产现状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本院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负责将拍卖房产移交给买受人。

五、咨询、看样时间、方式

拍卖房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竞买的,视为对本拍卖房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房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咨询电话:(略)

看样时间:(略)

看样集合地点:(略)

预约看样请编辑短信内容:(略)

淘宝拍卖(全国)竞拍流程/保证金缴纳咨询电话:(略)

六、其他

(一)竞买人可能的资金保障

部分银行向本院表示愿为拍卖提供贷款。详细联系方式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二)竞买人应当阅读竞买须知

参加竞买须遵守《竞买须知》(详见拍卖网络页面)。《竞买须知》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规举报监督电话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略)

附件:

1. 本次拍卖房地产的评估报告;

2.《有意为拍卖提供贷款银行一览表》;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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