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发改节审〔(略)〕3号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请求批准精电(河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三号新大楼(厂房)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的请示》(源发改〔(略)〕(略)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略)
一、精电(河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编制的《精电(河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三号新大楼(厂房)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略)年本)有关规范要求,原则同意本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略)
三、请精电(河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略)-(略))、《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略)-(略))、《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略))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精电(河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验收工作指南》((略)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
五、请精电(河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略)年第(略)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