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 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 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 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 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向中心交款账号支付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同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肆仟元(¥(略).(略)元)押金,出租方方可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3、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以及《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对承租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5、承租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维修要求:(略) 6、承租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改善要求:(略)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标的进行改建、销售、转让、转租、转包、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采取其他任何处分租赁标的行为,不得损坏标的设备。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须按照所租赁标的价值(价值以出租方财务账面价值为准)的双倍赔偿出租方,赔偿后所涉租赁标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所有。 8、税费的负担:(略)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