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中心及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均须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剩余租金至中心指定账户。本公告中披露的承租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服务费由中心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内扣除,保证金不足服务费须再补齐剩余服务费,如有剩余保证金则转为第一年度租金的等额部分)。 3、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出租方给予承租方自房产交付之日起(略)个自然日的装修时限,装修期结束次日开始租赁期,交易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保证相关事宜。 4、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装修保证金((略)元)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不计息)。装修保证金在装修期结束后,自动转为承租押金,若转为的承租押金不足(略)元,需补缴至(略)元。 5、承租押金在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承租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承租押金。 6、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全部交易资金和出租方书面通知后,将通过中心结算的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出具交易凭证。 7、后续标的租金由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结算,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8、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9、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略) (略)、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略) (略)、转租的要求:(略) (略)、税费的负担:(略)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相关其他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