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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5〕19号

2025-09-15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所在地区: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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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 环罚〔(略)〕 (略) 号

肇源县德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7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水泥制品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略)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由佳伟、韩冰露的身份和资格;

2.(略)年7月2日,授权委托人陈继发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雪及授权委托人陈继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3.(略)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于肇源县德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水泥制品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4. (略)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企业水泥制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完成;

5.(略)年7月4日,授权委托人陈继发提供企业水泥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锅炉发票和购销合同、二手塔吊买卖合同、镀锌方矩管发票和购销合同、投资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 份,证明该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略)万元;

6.(略)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大庆市肇源生态环境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企业水泥制品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7.(略)年7月4日,授权委托人陈继发签署《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接收生态环境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地址的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略)年版)》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略)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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