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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庆环不罚〔2025〕1号

2025-09-15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所在地区: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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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不罚〔(略)〕1号

内蒙古金源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略)年3月1日起承接大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风电塔筒探伤项目,并对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处置,配备了一处暗室对X射线探伤机生成的胶片进行冲洗,暗室门口外走廊内放置1个红色塑料桶、1个白色塑料桶,白色塑料桶内存放废显影液约(略)kg,红色塑料桶内存放废定影液约(略)kg,两个废液桶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危废贮存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略)年版)判定废定影液、废显影液属于HW(略)类“感光材料废物”代码为“(略)-(略)-(略)”类危险废物,危废贮存容器及贮存点应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略)-(略))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略)年8月1日,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伟风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的情况;

2.(略)年8月1日,大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王军伟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的情况;

3.(略)年8月1日,你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伟风的身份;

4.(略)年8月1日,大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权光及现场负责人王军伟的身份;

5.(略)年8月1日,伟风签署《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经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6.(略)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7.(略)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负责管理和处置探伤产生的危险废物;

8.(略)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在庆作业产生危险废物,危废贮存容器及贮存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9.(略)年8月6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白百岁的身份;

(略).(略)年8月6日,你单位提供无损检测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承接大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风电塔筒探伤项目的情况;

(略).(略)年8月6日,你单位提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金源检测有限公司移动式工业X射线探伤机应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已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

(略).(略)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负责管理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略).(略)年8月7日,你单位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庆环罚免〔(略)〕1号)1份,证明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略).(略)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孙雪娇、李想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况;

(略).(略)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截图、《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提供有关情况的函》、《关于内蒙古金源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复函》各1份,证明你单位初次违法的情况;

(略).(略)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略)年版)1份,证明你单位冲洗胶片产生的废定影液、废显影液为危险废物;

(略).(略)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略)-(略))1份,证明你单位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况;

(略).(略)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雪娇、李想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9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你单位本次违法满足如下条件:(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 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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