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雁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健全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我局结合雁江区实际,代区政府拟定了《资阳市雁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略)年(略)月2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通讯地址:(略)
资源分局(雁江区皇龙路(略)号)(略)办公室
邮政编码:(略)
附件:(略)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
(略)年 9月2 日
附件
资阳市雁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股(联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雁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助推乡村振兴,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雁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使用权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方式兴办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兴办企业应结合农业农村资源、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地形地貌特征,符合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和电子商务,以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
第四条坚持严守底线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严禁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家庄园;严禁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
第五条坚持生态环保、谁污染谁治理、节约用地原则。项目用地原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产业政策及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各镇(街)集体建设用地应尊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划定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上限。
第二章 申请主体及条件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主体是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入股(联营)共同兴办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七条入股(联营)兴办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未出租或抵押,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地上附着物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入股(联营)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申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举办企业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方案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村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向所在镇(街)递交入股(联营)申请书,并提交会议表决等相关材料。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地块位置、面积、土地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明确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镇(街)对拟入股(联营)地块情况、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用地控制标准、投资强度等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规划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出具规划条件。
(三)地价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入股(联营)地块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报告需按规定在指定平台备案。相关土地前期费用计入土地评估价值。
(四)方案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镇(街)、区国土分局、区自规局等部门(单位)指导下,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方案中须明确土地用途、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入股或联营方式、入股(联营)合作方的资格条件、拟设立公司的具体要求、入股股权比例(联营合作方式)、收益分配、宗地入股(联营)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内容。
(五)民主决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若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方案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村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村)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方案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公示无异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报镇(街)审核,提请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审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复。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征集开发企业(个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申请寻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作方,并委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公开征集文件。
(二)发布征集公告。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略)日,报名期不少于(略)日。
(三)成交公示公告。公开征集结果5日内在交易平台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签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企业(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合同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入股(联营)收益分配、股权比例、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合同报所在镇(街)备案。
(五)签订监管协议。由所在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方、新办企业共同签订作价入股(联营)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监管协议。
第十条入股(联营)宗地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入股(联营)企业协商缴付,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清。
第十一条作价入股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持有关批准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入股(联营)企业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营业执照、成交确认书、政府批复文件、监管协议、交地确认书等,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四章 土地收回
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确需收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入股(联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相关约定收回集体土地,注销入股(联营)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相关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五条入股(联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相关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六条入股(联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入股(联营)企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批准后依法注销企业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入股(联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发利用土地,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规划、建设、验收等有关手续。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所在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监督监管,严禁农村集体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化为私有资产,严禁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严禁违规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