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项目属于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或承接,具体符合条件的情形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投标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任意一种方式参与:(略)
2.2投标人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低于(略)%(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略)%),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略)
2.3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承担的份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略)%,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略)
2.4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是否采取分包不作强制要求。
(1)如不分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如采取合同分包,则只能分包给小微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略)
注:
(1)本项目分包企业指投标人。证明材料《分包意向协议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2)上述中小微企业应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